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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03年以來,我國逐步放開了小額民間信貸的政策限制,民間借貸依靠它的簡便、靈活、資源豐富的優勢得以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的融資運營解決了難題。事實上,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并非始于近代,在我國至少已經有三千年的歷史,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比我們想象的要大得多。
一、夏商周時期
實際上,早在夏商周時期,我們就可以追尋到民間借貸的蹤跡。但是在這一時期,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民間借貸并不是十分盛行,借貸形式多表現為實物借貸,比如古代糧食借貸。
民間借貸作為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在西周之前,其完全以信用作為借貸的基礎,很可能是不收取利息的。
到西周時期,有息借貸已經零星出現,但仍不是普遍做法。西周時期的《周禮》有“聽稱責以傅別”的記載,說的就是官員在審理借貸糾紛時要有憑據、證據。
在戰國時期,放貸取息已經非常普遍了。公元前300年,孟嘗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三千門客的財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的規模已經相當大。而此時,還出現了一種高息借貸形式,即“高利貸”。據《管子》中記載,春秋時期齊國西部谷物借貸的半年利率甚至高達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貸利率也達到20%??梢姰敃r借款利息之高。
二、秦漢時期
我國早期的借貸活動多為實物借貸,隨著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擴大,剩余產品出現,商品經濟逐漸發展起來,貨幣也應運而生。在秦漢時期,一個顯而易見的趨勢就是貨幣取代實物成為借貸活動的中介,貨幣借貸逐漸活躍起來,實物借貸逐漸式微,這一趨勢也一直延續至今。
秦漢時期,借貸活動還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高利貸盛行。這一時期是我國古代商業發展的一個黃金時期,商人的經營范圍呈擴大趨勢,他們開始活躍于流通領域。一邊是因商業周轉等需要催生的大量借方;一邊是富商巨賈成為資金的供給方,結果必然是民間借貸的盛行。為限制過高的放債利息,西漢景帝末年,規定放債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
三、南北朝時期
到了南北朝時期,借貸活動的參與者又增加了上層貴族以及官僚人員,他們作為出借方普遍涉足借貸活動特別是高利貸形式。并且在這一時期,佛教普遍盛行,寺廟和僧眾大多經濟實力雄厚、擁有大量土地與財富,他們往往也“出貸私財”,賺取利息,加入民間借貸活動的行列。
四、唐宋元明清時期
唐朝作為我國古代歷史上的一個鼎盛時期,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都十分繁榮,都城長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國最早的金融市場。這也就意味著,在當時,民間借貸無論是在種類上還是規模上都達到了空前的狀態。
在西市,各種借貸機構林立,有提供普通借貸的公廊,有提供抵押借貸的質庫,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種商店。如今的借貸形式,在當時基本都已產生。
在唐朝,抵押放款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民間借貸大概有兩種形式: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信用放款就是放貸求利;抵押放款最常見的就是當鋪,唐朝時被稱為質庫。在唐朝,對借貸活動的利率有所限制,雖然允許上下浮動,但對于復利始終是禁止的。
敦煌、吐魯番等地曾經出土唐朝大批借貸契據的文書,忠實地展現了古代民間借貸的面貌。唐朝的銀錢有息借貸的標準契約當數《唐乾封三年(公元688年)張善舉錢契》。這一契約的核心部分是“舉取銀錢貳拾文,月別生利銀錢貳文”,意思是,月利率為10%,即年利率為120%。同時契約中還規定:“到月滿張即須送利?!北娝苤?,每月送利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其實際收益是有差別的,且這種差率隨借貸額高低而相應浮動。我國民間的私人借貸,尤其是在江浙一帶,至今仍保留這種按月送利方式,可為古代信用借貸之印證。另外契約沒有寫明還貸期限,而是規定“到左須錢之日,張并須本利酬還”。這個條件也是頗為苛刻的,因對債務人來說面臨著無法預料的須立即還貸的風險。
大致來看,銀錢借契的利率條款均由上述兩條組成。這一契約,尾部還有一條頗有意思的補充條款:“左共折生錢,日別與左菜五尺園,到菜干日?!奔闯断⑼?,每日尚須將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種之菜賣于債主。這樣算來,唐朝時的民間借貸利率恐不止10%。
到了宋朝,在唐朝得到發展的典當業,進一步深入到了農村地區,更為普遍。而且宋朝高利貸獨立經營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
元代時期,高利貸資本更加發達,這一時期借貸利率之高在整個中國古代都很突出。
到明清時期,民間借貸的形式更加多種多樣,擔保信用貸款、預抵押貸款等貸款形式相繼產生。
五、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民間借貸比較發達,“高利貸”、“典當”、“期糧”、“標會”、“童子會”等相當普遍。
六、解放以后至改革開放前
這一時期,由于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在這種體制的壓迫下,民間借貸高度壓抑,幾乎沒有發展空間。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開始整頓清理民間私營金融業。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后,私營銀錢業被組合為一家公私合營銀行;典當行業改組后消失,轉變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小額質押貸款部門,最終并入了中國人民銀行體系。但這并不代表民間借貸完全消失,尤其是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和合會、互助會的組織形態在民間仍然廣泛地存在。
七、改革開放以后
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的發展導致資金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為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民間借貸又逐漸興起,但是那時候形式、規模、范圍都比較小。
伴隨著鄉鎮企業的迅速壯大,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于是,民間出現各種游走灰色地帶的借貸形 態。1984年9月,浙江省溫州市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家私人錢莊——“方興錢莊”。受到方興錢莊吃螃蟹的鼓勵,溫州民間借貸開始發展起來。
在此之后,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作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
1998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除部分小額信貸、不計息的親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均屬非法。
1999年1月,國務院正式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此,民間金融及其融資基本上處在非法狀態。但是由于農村資金供需缺口較大,民間融資在中國農村比較普遍地存在,而且是農村融資的主渠道則是不爭的事實。據研究,中國2.4億農戶只有15%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余85%都是通過民間借貸融資。
2006年12月,銀監會發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首次允許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并提出要在農村增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金融機構。
2008年5月4日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領域打開了一扇大門。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廢止了一直以來被嚴格遵守的最高四倍的利率的限制,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間借貸為有效等,這些新的規定將會使民間借貸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民間借貸活動在我國自古有之,并隨著商品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應將民間借貸納入到主流金融體系中來,完善法律,加強監督,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作者簡介:何芳,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喜歡運動、看書、看電影,聽音樂?!?/strong>
來源:信貸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