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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孫自通
經授權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信貸風險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整理。
目錄
問題1:什么是民間借貸?
問題2: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嗎?
問題3: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問題4:企業之間借貸是否是民間借貸?效力如何?
問題5:企業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法律效力如何?
問題6:民間借貸居間人、介紹人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問題7:借款讓借款人寫“借條”還是“欠條”?
問題8:規范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問題9: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借款,能否要求另一方一起償還?
問題10:民間借貸可以采用哪些擔保方式?
問題11:什么是保證擔保?
問題12:保證人有哪些主體資格要求?
問題13:保證擔保都有哪些方式?
問題14:保證責任的范圍?
問題15:如何理解保證期間?
問題16:保證人的選擇標準?
問題17:起訴時是否能只起訴保證人?
問題18:保證擔保適用過程中的注意要點?
問題19:如何理解抵押?
問題20: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問題21:哪些財產是禁止抵押的?
問題22:抵押物的選擇原則?
問題23:抵押必須要辦理登記嗎?
問題24:抵押權如何實現?
問題25:什么是質押擔保?
問題26:什么是應收賬款質押?
問題27:什么是股權質押?
問題28:抵押、質押登記部門一覽表
問題29:民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
問題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的,是否需要經過借款人的同意?
問題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轉移債務時,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問題32:民間借貸合同有哪些形式?
問題1:什么是民間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最新借貸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F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民間借貸是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根據上述規定,除此之外,民間借貸還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貸規定》將企業拆借也納入到了民間借貸的范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表現為各類非金融機構法人和組織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形成的借貸關系,其本質特征體現為非正規金融的特點。
值得注意的是,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經授權經營放貸業務,雖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業,但從其本質上看,其尚不屬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范疇,《最新借貸規定》中關于利率的規定應當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
問題2: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嗎?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從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來看,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最新借貸規定》的出臺是以往精神的延續。只要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應民間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受法律保護。
問題3: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應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1.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違反《最新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最新借貸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說的情形,主要規范的對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后,再高利轉貸的行為,這種行為由于會嚴重擾亂信貸市場,會給金融市場帶來風險,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無效。
3、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用于非法用途的無效、利率超過上限部分,超過上限部分的約定無效。
問題4:企業之間借貸是否是民間借貸?效力如何?
《最新借貸規定》出臺之前,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拆借資金,相應的借貸合同法院一般認定為無效,雖然有一些例外判決,但數量很少,司法實踐中基本的態度是認為企業拆借合同為無效合同,認定為有效的案件為例外。但隨著《最新借貸規定》的出臺,這一情況已經發生改變?!蹲钚陆栀J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規定意味著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認定企業之間借貸無效的做法,從而為企業間正常的資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護的空間和依據。但針對該問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企業之間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
2.不得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3.應當注意企業放貸是自有資金還是非自有資金。
如果企業拿自有資金進行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愿、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如果是非自有資金借貸,應根據合同性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又轉貸給企業企業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蛘咭韵蚱渌髽I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是無效。具體可見《最新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款。
4.需要區分企業是否是經常性放貸
雖然《最新借貸規定》允許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為了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經營所需偶爾為之,出借企業不能以放貸為業。如果普通企業以放貸為業,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等特征,達到一定程度,則性質就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這必將會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許的,相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這個度如何把握,還得看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各級法院的態度。
在杜萬華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編者認為,對于如何認定企業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應當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等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收入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等等,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綜合認定企業是否構成經常性放貸業務。
問題5:企業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法律效力如何?
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一般都比較了解。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借貸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借款對象僅限于單位內部職工,這里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