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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民間借貸裁判尺度新規,6大要點不可不知??!
      發布時間:2016-03-21 08:49:32  來源:網絡  熱度:1507℃   返回


      間借貸成為繼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糾紛類型,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所引起的“萬眾矚目”也就不難理解?!兑幎ā分械臈l文雖僅僅三十三條,但其對于市場上日益繁榮的民間借貸市場影響是巨大的,對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規則更是極大的突破。


      我們總結6大要點,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是需要引起我們重視的部分,希望能給朋友們帶來幫助,感謝關注法務之家微信公眾號。



      一、“四倍”已成歷史,請記住24%、36%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故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與利息的規定是新規定的焦點所在,畢竟為人熟知的“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標準已經是二十多年前的產物。征求意見稿中就此問題提出了三種意見,主要是圍繞著“采用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和“超出法定標準部分的處理”兩大問題。


      《規定》最終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劃分出“兩線三區”:


      【兩線】


      1)24%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


      2)36%利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無效


      【三區】


      1)司法保護區(≤24%)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債務區(24%-36%)

      借貸雙方若約定的利率區間在24%至36%之間,則超過24%的利息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如果已支付該部分利息,屬自愿履行范疇,不能請求返還;如果尚未支付該部分利息,請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無效區(36%+)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應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的范圍不再模糊

      《規定》采用了“民間借貸”這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名稱,從稱謂上明晰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區別,明確了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中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對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非金融機構通過擔保、租賃、典當等形式進行貸款業務引發的糾紛適用該規定的規定,這是基于上述行業的經營方式有其特殊性,將其“大包攬”地涵括在司法解釋中,并不合適。



      三、解禁“企業間借貸”≠全面放開


      現實中,存在著大量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對于企業間借貸的司法認定關系到市場自由與市場管制的再平衡。法律對于企業之間借貸的認識是有一個發展過程,從事金融業務須具有資質,是維護市場金融秩序的一個大前提,但同時需要考慮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與企業急需資金之間的矛盾?!兑幎ā访鞔_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可以認定該合同的效力。


      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開,放開是有限度的,僅限于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為的是解決企業短期的資金周轉,決不能為貸而借,讓借貸成為企業的“主營業務”,影響國家金融安全?!兑幎ā芬簿兔耖g借貸合同無效規定了五種情形(第十四條),旨在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也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法律依據。



      四、P2P網貸平臺終“正名”


      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催生了互聯網金融,P2P網貸平臺也隨之進入借貸市場當中,參與瓜分“蛋糕”。但井噴式的發展并未使行業不斷壯大,反而產生很大的法律風險?;ヂ摼W金融發展乃大勢所趨,確保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無疑是其中重要一環。


      互聯網借貸平臺(P2P)進入了《規定》的“視野”之中,能有效彌補當前對P2P網貸平臺法律規范的缺失。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如果平臺提供者提供的僅是媒介服務,則平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但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則出借人可要求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五、借貸+買賣=借貸


      考慮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資信問題,會出現借貸雙方在簽訂借貸合同的同時簽訂了另一份買賣合同的情況,現實中多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以履行買賣合同作為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的后果。實質上,買賣合同是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履約擔保。


      從防范虛假訴訟、健全擔保規范的角度出發,《規定》確定在此種情況下,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后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還是應當按照民間借貸關系處理。但在按民間借貸關系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實現其債權。




      六、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仲裁)——難!


      民商事裁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仲裁)現象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如何識別一直是裁判事件中的難題,否則一旦支持虛假訴訟(仲裁)的當事人的訴求,不僅無益于解決糾紛,相反會激化矛盾,引發沖突。


      結合長期對裁判機構實踐的調研結果,《規定》采取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并列舉了判斷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仲裁)的十種行為(第十九條)。主要要求裁判機構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就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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